税务代缴代扣手续。第八章清欠制度建设第三十六条为处理好清欠、诉讼与企业整体利益及经营布局问题, 妥善处理法律诉讼方式清欠与经营、当地政府和客户的关系。公司建立诉讼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并建立诉讼案件备案制度, 按标的额大小向上级部门报告备案。第三十七条要建立企业清欠回收资产( 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股权、债券、债权等企业权益,汽车、设备等以物抵债的资产等)处置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未经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企业清欠回收资产、让利处置债权、私分或个人使用以物抵债的资产。非法人单位无权处置企业清欠回收资产。 7 第三十八条对经过努力回收无望的拖欠货款或经过诉讼判决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在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清欠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销售部等有关部门、机构研究提出核销意见,并按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按有关财务制度应核销的拖欠货款,若仍有回收希望,可按照“销帐不销案”的原则处理。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报告制度。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人应认真执行诉讼备案、处置清欠资产、核销呆坏账以及统计报表等审批、报告制度,对各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公司建立清欠工作监督约束机制,注重部门之间、个人之间责任制衡关系,实现制度监督。第四十一条公司要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开展清欠工作, 注意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群众对公司负责人和清欠责任人的监督作用。第四十二条公司将充分发挥和履行监督、保护、惩处和教育的职能。对货款回收、债务追索中发现的违纪违规、乃至腐败行为将严加惩处。对触犯刑律的应及时送交司法机关查处。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企业中的清偿债务、应收账款回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各下属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清欠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