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都被各省的集中采购目录囊括, 且这些项目采购金额巨大, 高于政府采购限额从而适用《政府采购法》也是没问题的。故此,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 PPP 适用《政府采购法》并由财政部门监管有法律瑕疵, 但是却有实践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未来 PPP 实施还是需要出台专门法律进行规范, 从法律层面明确监管机构及监管模式对 PPP 这类实施复杂、时间跨度一般较长的项目是当务之急。三、推进 PPP 模式,顶层的监管架构设计亟待落实正是基于上述提到的 PPP 监管的紧迫性,当出台 PPP 法的时候, 不能不考虑国家监管架构的设计。基于中国当前的行政架构与权力分配现实, 笔者以为, 可以实行的 PPP 监管架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 大一统模式。采取这种模式,即在国家层面成立直接归属于国务院的 PPP 中心。其优点是: 1. 权力集中,便于协调各采购人进行 PPP 的项目实施工作, 有利于强力推进 PPP 项目。 2. 便于对外沟通,尤其是在亚投行即将成立的时刻,一个统一监管 PPP 的机构有利于对外协调、沟通,使得在亚投行内部推进 PPP 模式更有效率。 3. 机构单一,国家层面成立单一的 PPP 中心,便于地方成立响应机构,上下组织机构扁平,沟通层级与对象明确,便于国家对 PPP 模式统一进行指导。其缺点在于: 1. 本届政府承诺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新增编制和机构有实施困难。 2.PPP 专业人员普遍缺乏,其人员必须从其他各部门有经验人员中抽调集中,有一定的团队组建与磨合成本。(二) 协商议事机构模式。即在国家层面组成 PPP 监管委员会,但其职能与具体执行部门仍然分散在各部委,类似如今的反垄断委员会模式。其优点是: 1. 机构组建迅速,协调机制灵活。 2. 各部委原先存在的监管权力( 主要是特许经营) 不变动,不涉及具体的人员变动, 部门利益得以保障, 整合阻力小。其缺点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