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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初探.doc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力, 未必能实现对于冷冻胚胎保护, 更有甚者阻碍社会科技之发展。第三, 将冷冻胚胎界定为物, 不仅符合“物”法律概念, 而且符合一般人认知能力。但有人将冷冻胚胎定义为物之后, 按照物之规定行使冷冻胚胎, 难免差强人意。事实上, 对冷冻胚胎进行定性与对冷冻胚胎的行使分属两个独立的问题, 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物, 并不意味着必须完全按照法律对于物之规定行使, 完全可以对冷冻胚胎这种特殊之物, 另设特殊之行使规则。杨立新教授也持该观点, 他认为冷冻胚胎继承否定论并不否认冷冻胚胎的物的属性, 认为人的冷冻胚胎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特殊之物, 而不属于人的范畴, 这样的认识在民法学说中具有重要意义, 体现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物而对其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予以限制的特殊性。四、冷冻胚胎可被继承的合理性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 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 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 可作为物继承。梁惠星教授也主张此观点, 冷冻胚胎既然不符合民事法律主体的构成要件要素, 同此外, 立法还应当明确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精子供体、卵子供体、胚胎(受精卵)的预期夫妇分别是精子、卵子及受精卵的所有权人, 拥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包括处分权。医疗机构和精子、卵子、胚胎供体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或保管合同关系, 医疗机构不享有对精子、卵子及胚胎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冷冻胚胎作为夫妻双方遗留的具有一定价值的符合民法上的物的客体, 其可作为遗产被继承是合法合理。参考文献: [1] 徐国栋. 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5 (5): 50. [2] 李燕. 生命科技背景下的人体与民法上的物[J] 政法论丛, 2009 (3): 61. [3] 杨立新. 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J] 人民司法, 2014 ( 13):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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