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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决定的事项,由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五、责任追究(一)凡属下列情况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个人签批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二) 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 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六、其他 1、“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 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2、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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