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禁用药品或含有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饲料养殖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 144 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 62 条规定:对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及其化合物的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物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量刑依据也可以不讲) 4 、屠宰场瘦肉精监督抽检步骤第一步,采取生猪等家畜的尿样(一般一式三份) ,应用试剂盒或者试纸卡等进行“快速筛选”。如果检测结果呈阴性,表明该群生猪等家畜没有饲喂“瘦肉精”。第二步,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应紧急将阳性尿样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确认”检测;同时对尿样呈阳性的生猪等家畜,以及所饲喂的饲料(包括外购的配合饲料或浓缩饲料或精料补充料,养殖场的自配料和饲槽剩余料) 、兽药、其他可疑原料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检测结果呈阴性,表明该群生猪等家畜没有饲喂“瘦肉精”,解除家畜、饲料、兽药或者其他可疑原料的证据保全措施。第三步,如果“确认”检测结果.呈阳性,应将呈阳性的生猪等家畜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立即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第四步,对“确认”检查结果呈阳性的生猪等家畜所饲喂的饲料、兽药、其他可疑原料(或者根据嫌疑人的口供选送可疑样品)等实施抽样(当然,也可以在第二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同时予以抽样) ,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确认”检测,以查明“瘦肉精”的来源,获取物证。第五步,对“确认”检测呈阳性的饲料或者兽药或其他可疑原料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