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中心( 或档案室) 应按全宗, 为所保管的医保业务档案建立全宗卷。第五章档案信息化第二十三条医保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应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协调同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建设, 应充分考虑医保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背景信息以及生成非通用电子文件格式的软件,一并归档保存。第二十四条各经办机构应结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工作需要, 配备医保业务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医保业务档案管理数据库,逐步实现医保业务档案全文检索。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对在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经办机构和个人, 应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各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限期改正, 并对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损毁的; (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露参保单位或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医保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 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119 - 如与法律或上级机关的规定相抵触,服从法律或上级关机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主题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通知抄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抄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管理中心、经办中心)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 年4月 23 日印发(共印 30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