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 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 3. 总机构管理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财产损失、坏账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一是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二是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三是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四是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 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 10 账准备部分, 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 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 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 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4 .销售提成方面,有无重复列支供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 是否冲减销售收入; 是否以“白条”列支。 5. 技术开发费的列支是否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是否提供政策资料; 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 10%; 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除的情况; 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 6. 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 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 7. 预提费用, 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 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 8. 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 有关主管部门是否提供了相关服务、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是否在税前列支。 9. 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