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调解意愿的,开始转入案后调解程序。由书记员将相关申请书等材料传递给三方联调中心调解员,由中心调解员负责调解。传递过程中保存好交接和流转记录Р第二十一条立案后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原则上截止开庭前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期限的,由调解中心和区仲裁院协商确定。Р第二十二条立案后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同时将《调解笔录》《调解情况登记表》,连同案卷等材料一并整理归档: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Р(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或是退出调解的;Р(三)截止开庭前十五个工作日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Р (四)联调中心认为不宜调解的;Р (五)存在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调解的情形Р第二十三条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和调解笔录上签名,调解员应在调解协议署名,然后由书记员根据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Р争议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主要请求;Р调解结果;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Р 第二十四条双方在仲裁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完毕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情况记录,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Р第二十五条仲裁调解书,相关审批程序参照区仲裁院的调解程序进行。应包括立案申请书、调解情况登记表、调解笔录和仲裁调解书等材料。仲裁调解书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区仲裁院留存两份,三方联调中心留存一份,调解员留存一份。Р 第二十六条立案后调解的其他相关规定参照案前调解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四章工作制度Р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选择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的,原则上由三方联调中心的一名轮值调解员进行调解,集体协商争议及群体性、重大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工作人员报请副主任或主任,由其指定调解员或临时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Р第二十八条三方联调中心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