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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分析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41 |  大小:675KB

文档介绍
凯盛公司票据被盗后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付款方签发的尚未送交银行现金支票 2张,转账支票 3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所以,被盗的未填明“现金”字样的 1张银行汇票和 1张银行本票是不可以挂失止付的。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所以,本案例中,凯盛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还有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案例分析(十) 华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7 年2月12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罗祥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第 10页共 41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罗祥认为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案例分析(十)答案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罗祥认为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当然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所以,本案例华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2007 年4月8日,士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公司董事长钱昌盛委托单位出纳员李青临时保管会计档案。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案例分析(十一)答案士达股份有限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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