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用动物的作为;(4)利用自然力的作为。三、案例题1.被告人甲某,于某年6月18日上午9时,带领幼儿5名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乙某(4周岁)失足坠人路旁粪池。甲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类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丙某(男,16周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类池边观看,并同甲在附近找一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75厘米(半人深),但甲.丙两人均不肯跳入粪池抢救,当幼儿被救上来时,为时已晚,已经停止呼吸。问:(1)甲某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2)对丙某应如何处理?(1)应对甲某追究刑事责任。被行人甲某作为幼儿教师,负有保护儿童安全和抢救儿童生命的义务,在有能力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人甲某没有履行,因而造成幼儿乙某死亡的结果,甲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所以应对她追究刑事责任。(2)中学生丙某见死不救是—个道义上的问题,不应对他迫究刑事责任。2.某年9月20日上午,甲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城区中山南路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人乙某(男,60周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蹬车到该贸易中心门前时,认为“碍事”,将摩托车挪开。被告人甲某不肯动,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甲某即用有手打乙某的左胸一拳,乙仰面摔倒在马路边,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甲将乙送医院。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1)死者乙某患有高度血管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拳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问:(1)甲某的行为与乙某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2)甲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1)甲某的行为与乙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2)甲某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事责任。第七章犯罪主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