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来加以保护。其次是保护针对社会的法益,例如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集中体现在我们刑法分则的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中。最后是针对国家的法益,集中体现在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中。 РРР Р РР 将以上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按前后顺序进行逻辑编排,就形成了犯罪论体系,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被推定为也存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但这种推定就像无罪推定一样,是一种可推翻的推定,当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例如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或者责任阻却事由,例如缺乏期待可能性,就推翻了这种推定,从而不成立犯罪。 Р 第二节刑法的基础理论 Р 一、学派的对立 Р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也就是规定怎样的行为成为犯罪,对之科以怎样处罚的法律。那么,为什么某种行为被认为是犯罪并被科以刑罚。 РР Р РР 1、旧派与新派的对立 Р 2、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Р 3、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 Р 4、旧派与新派对立的总结 Р 二、刑法的功能 Р 1、规制功能:评价功能与决定功能 Р 2、社会秩序维持功能:法益保护功能(一般预防功能与特殊预防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这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 Р 的,需要调节。 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Р (一)罪行法定原则 Р 1、经典表述 Р 2、民主主义的要求 Р 3、自由主义的要求 Р 4、派生原则:禁止遡及既往;禁止适用习惯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适用绝对的不定期刑、刑法法规适正(明确性原 Р 则、罪刑均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