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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管理7.3柜台人员岗位交接管理办法(2015)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31KB

文档介绍
物品移交清单”、“账务核对情况表”、“工作移交清单”(如有特殊工作移交,可直接在“岗位交接登记簿”中注明)。其中现金、重空也可采取直接交由库管员封存的方式,待回岗后直接领用。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如果移交人不能亲自办理交接手续,可以由所在机构负责人和柜台经理共同比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其岗位交接给其他人。第四章移交后工作第十七条离岗交接时,营业机构完成交接工作后,对于涉及的操作系统,应及时填写《核心业务系统柜员维护申请表》、《验印系统柜员维护申请表》、《监督管理平台系统柜员维护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表,由营业机构的原柜台经理(或接任柜台经理)、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交分结算业务制度分册2015年4月内部资料注意保密第七编柜员及授权管理制度第三章柜台人员岗位交接管理办法7行运营管理部(或相关部门)。分行运营管理部参数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分别注明审批意见并签字后,对移交人和接交人分别进行相应系统的操作员信息维护或封存。营业机构(或分行)还应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进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等系统的操作员(如需)变更。上述操作系统操作员信息变更后,营业机构应及时登记“系统操作员登记簿”。对于柜台经理在上级行预留的签字样本也应同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对于柜台经理或柜台人员临时离岗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5个工作日)的,由调离机构(所在机构)填写《核心业务系统柜员维护申请表》报分行运营管理部,对其核心系统柜员号进行封存。第十九条工作移交后,移交人仍要对本人以往经办的柜台业务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移交人正式移交工作前经办的以及未完成的柜台业务的移交并不代表责任的移交,若今后分行在这些业务的责任认定中发现其应承担的责任,仍将对移交人进行问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共同负责制定、解释、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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