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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 可以选择适用; 对规定并处或应当并处的, 除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外,不得选择适用。法定处罚种类,即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在具体适用时,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准,不得任意选择适用。第十六条同一行政相对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没有牵连关系的, 应当分别量裁, 合并处罚; 有牵连关系的, 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第十七条违法行为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违法情节严重,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涉嫌犯罪的, 报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同意, 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同时抄报该公安机关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对于违法事实已经查清,不是必须立即移送的案件, 可先行实施行政处罚, 再办理移送手续。但是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 (一)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非医师行医致人死亡或伤残,涉嫌非法行医罪的; (二) 本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立即移送的其他涉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行政处罚, 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按照《湖北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经常对本部门、本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经常对下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卫生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 凡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 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可以直接予以变更。第二十条本规则由湖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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