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里约会议以后。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防止环境损害原则、谨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等。国际环境条约的实施手段和方法分为“命令与控制”措施、经济刺激措施和综合措施。命令与控制措施包括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许可证、限制或禁止性措施、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等等。经济刺激措施主要包括税收、贷款、保险、补贴、弹性许可证、标志、联合履约等。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数额较大,为分散赔偿者的财政负担,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经常采取赔偿基金和赔偿限额等措施。大气环境领域主要包括越界大气污染控制、臭氧层保护、气候变化应对三方面的国际条约。海洋与淡水领域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 还包括全球性海洋环境保护条约和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两大类, 其范围包括控制陆地来源的污染、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及其赔偿责任、控制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污染等。危险废弃物与有毒有害物质领域主要放射性物质管制、危险废物越界转移、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国际贸易管制、持久有机污染物管制等方面的国际条约。生物多样性领域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濒危物种国际贸易管制、迁徙物种保护、湿地保护、森林保护、防止荒漠化、南极与北极保护等方面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包括环境问题的解决只能在发展中实现, 促进人类共同发展; 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拒绝承担超过发展中国家自身能力的国际义务;要求各国应当切实履行业已作出的国际承诺与责任, 维护国际法律体系的稳定; 要求确保相关的资金与技术, 环境友好的技术应当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共同利益; 坚持“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 中间部分略)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