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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自治: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的路径选择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体教师选举产生; 具有教授职称的学院领导可以成为教授委员会的委员, 但不得担任委员会主席, 且不能超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3 ; 非委员的学院领导可以列席会议, 但只能旁听和建议, 不享有决策权。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们是平等主体关系, 主席负责召集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 教授委员会以民主、协商、对话方式讨论学院重大事项, 由教授委员会主席发布会议决议。学院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轮流制、回避制, 委员任期以 2-4 年为宜, 原则上不得连任。在讨论在任委员利益相关问题时, 在任委员应回避。通过制度约束教授委员会的权力, 避免学院治理从院长独裁走向学霸独裁,杜绝利用学术权力谋取私利,让更多的教师行使学术权力,也能最大程度克服学术评价的主观性问题。院长行使执行权。学院院长应由相关学科专业人员竞聘产生, 或经校党委、全院教职工、教授委员会三方推荐候选人, 全院教职工、教授委员会两层差额选举产生, 由校党委任命。院长主要负责执行学校党政及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定政策,沟通、协调学院与学校、其他学院之间的关系。对学院院长( 即使其具有教授职称) 的考核应主要考察其德行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不考察或附带考察其任职期间学术水平和能力, 让院长在任期间能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院治理中,减少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重叠。院长考核方式以校党政考核与全院教职工考核相结合, 并以教职工考核结果为主, 避免院长为谋求更有利的行政职位,以“唯上不唯下”的官僚化思维方式开展工作,从而阻碍学院发展。学校党政领导集体及全院教职工行使监督权。“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止”。教授治院可能存在集体决策带来的效率低下、议而不决的问题,可能存在专业化程度不够的问题, 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院长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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