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工资照发。 3 .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 6 个月的, 从第 7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满 10 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二) 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 11 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 . 机关、“参公”事业单位: 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 80% 发给。 2 .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 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 8 个工作日以内。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 全年累计事假在 8 个工作日及以内的, 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 照发。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8 个工作日的,从第 9 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规范津贴( 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 按日减发。其日减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为: 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 21.75 天。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四、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超过批准时间的, 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 长期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 应予以相应处理。五、各单位对请病假、事假的工作人员, 要认真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作相应处理,应及时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病假、事假工资待遇审批, 否则,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未尽事项, 按国发〔1981 〕52 号和闽人发〔2009 〕284 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关闭本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