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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14】66号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备-word资料(精)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对于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前,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自然日。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 并根据情况作出暂缓批复、补充完善后批复、说明情况后批复等处理决定。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第四章核准效力及变更第十九条市级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 2 年。项目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其项目核准文件持续有效。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核准文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二十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在收到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单位、企业法人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 (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 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方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 (六)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 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 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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