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 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 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 保护证据, 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2 )各成员单位和风险涉及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参与群众和单位的稳定工作,严防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3 )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情况, 分析研究案件的性质和成因, 提出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4 )领导小组视案件情况设立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职能工作组, 开展相关工作。(二) 立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司法程序, 不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质认定为前置程序。(三)调查。立案后,对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案件,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作出调查结论,上报领导小组。(四) 认定。对经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非法集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依法进行性质认定, 并根据认定结果分别进行移送或处置。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重大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应由外省(市、自治区)处置的案件,移送有关省(市、自治区) ;对其他案件,组织研究处置意见并进行处置。(五) 报告机制。对难以定性案件, 由领导小组上报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认定; 对重大案件, 其认定结论和处置意见, 由领导小组上报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进行最终认定。(六) 取缔。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 应尽快予以取缔。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 公安、工商、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出取缔公告, 执行取缔任务, 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七) 善后。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和取缔, 应立即成立清算小组,由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负责处理债务清偿、清退和善后等事宜。各成员单位要配合做好善后和维护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