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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设备管理考核办法(新)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消除, 每项扣责任人 20元; 未按规定的时间消缺缺陷, 每项扣责任人 50元; 无故未消除缺陷,每项扣责任人 100 元,管理责任 50 元。(七) 对于因各种原因无法消除的设备, 有关部门或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确认注销手续者, 每项扣检修部门管理责任 50 元。(八)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缺少备品配件影响缺陷消除者,每项扣检修部门管理责任 100 元。(九)对不能处理的缺陷检修部班长或专工向值长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维持运行的措施,并得到策划部同意、值长签字认可, 则该项缺陷不计入缺陷率统计。检修部没有书面措施者扣管理 20元。(十) 检修人员消缺时应认真、负责, 避免故障重复发生, 对于两个月内重复发生的缺陷, 每次扣责任部门 100 元,部门管理责任 50 元。(十一)设备缺陷率按月考核,对于在下一个考核周期内未处理的缺陷继续考核。(十二) 检修部月消缺率应在 96% 以上, 运行部和燃运部月消缺率应在 98% 以上。每升高 1% 奖 100 元,每降低 1% 扣 100 元。(十三)对于在消缺过程中发生的其它违规行为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第四章考核程序第二十二条设备可靠性的管理考核实行月结算, 季度兑现的方式。由策划部每月对各项考核内容进行统计核算, 于次季度第一个月提出书面考核方案和考核分配明细表, 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年度考核于次年第一个月按上述程序进行申报奖励。第二十三条设备缺陷管理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第二十四条各责任部门所得奖金集中用于奖励相应工作面上的有关人员, 做到专款专用, 有效发挥奖金激励作用。第五章其它第二十五条牵头部门对本人签字后的发放明细表报人力资源部一份备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情况由策划部负责检查落实。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文字解答由策划部负责。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于 2006 年 06月 09 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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