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内查案件进行研究处理。遇有重要情况, 随时召开会议。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 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负责办理的职能部门。对查无问题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案和对调查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第十五条责任追究。(一) 对核查属实的违规违纪案件,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意见, 移交业务科、人事、或监察部门处理。业务科、人事、监察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 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和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 符合内查规定情形, 不按规定内容、时限上报, 或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不报告或隐瞒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三) 内查工作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应予配合不配合的, 应予调查核实未调查核实的, 或未按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报监察部门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内查职责第十六条内查案件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方针, 做到务实、依法依纪办案。第十七条案件检查、核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守纪律, 做到不泄密, 不乱发议论, 不受任何干扰影响, 不接受吃请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自觉接受监督。第十八条实行内查工作责任制。对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应查的项目不查、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 或对已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以及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行为, 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监察、法规等部门在“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内查工作分工,认真履行好所承担的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我院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封丘县人民法院二O一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