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引领车辆及驾驶、乘坐人员在控制区内的行为负责。第十八条(审验规定) 人员、车辆长期通行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 特殊情况下分局可随时进行审验。第十九条(变更规定) 持证人员的岗位或部门和持证车辆的单位发生变动时, 申办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将原证交分局空防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二十条(注销规定) 持证人员发生调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 申办单位应在十日内收回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持证车辆重新调配或报废时, 申办单位应在十日内将车辆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申办单位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至分局空防处更新上述人员、车辆的信息资料。第二十一条(保管规定) 短期和临时通行证有效期满,申办单位应及时回收,统一保存, 保存期满三个月后方可销毁。第 10页共 20页通行证应当妥善保管,非工作期间通行证应统一保管。通行证遗失应由申办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分局空防处, 分局空防处应采取措施,并向有关单位发出查控通知。遗失通行证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第二十二条(补发规定) 车辆通行证遗失不予补办。人员长期通行证遗失, 三个月内不予补发, 因工作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可视情办理短期或临时通行证。造成后果的不予补办。人员短期或临时通行证遗失,在原证有效期内不予补办。第二十三条(收费规定) 分局根据有关规定收取通行证的制作费用。第六章通行证的使用第二十四条(门禁规定) 持证人员在使用门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门禁时,必须服从机场门禁系统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使用门禁(包括遇多人同时通过和门禁处于打开状态)必须按规定验证和输入个人密码; (三)通过门禁通道后必须及时关门; (四)未经许可不得带人进出门禁通道或使用门禁电梯; (五)使用门禁进入机场控制区,携带的物品必须经过安检; (六)必须按规定使用门禁专用证。第二十五条(使用规定) 持证人员使用通行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