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时进行审验。Р第十九条(变更规定)Р持证人员的岗位或部门和持证车辆的单位发生变动时,申办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将原证交分局空防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Р第二十条(注销规定)Р持证人员发生调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申办单位应在十日内收回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Р持证车辆重新调配或报废时,申办单位应在十日内将车辆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Р申办单位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至分局空防处更新上述人员、车辆的信息资料。Р第二十一条(保管规定)Р短期和临时通行证有效期满,申办单位应及时回收,统一保存,保存期满三个月后方可销毁。Р通行证应当妥善保管,非工作期间通行证应统一保管。Р通行证遗失应由申办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分局空防处,分局空防处应采取措施,并向有关单位发出查控通知。Р遗失通行证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Р第二十二条(补发规定)Р车辆通行证遗失不予补办。Р人员长期通行证遗失,三个月内不予补发,因工作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可视情办理短期或临时通行证。造成后果的不予补办。Р人员短期或临时通行证遗失,在原证有效期内不予补办。Р第二十三条(收费规定)Р分局根据有关规定收取通行证的制作费用。Р第六章通行证的使用Р第二十四条(门禁规定)Р持证人员在使用门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Р(一)使用门禁时,必须服从机场门禁系统管理部门的管理;Р(二)使用门禁(包括遇多人同时通过和门禁处于打开状态)必须按规定验证和输入个人密码;Р(三)通过门禁通道后必须及时关门;Р(四)未经许可不得带人进出门禁通道或使用门禁电梯;Р(五)使用门禁进入机场控制区,携带的物品必须经过安检;Р(六)必须按规定使用门禁专用证。Р第二十五条(使用规定)Р持证人员使用通行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Р(一)进出控制区必须服从查验人员的检查;Р(二)持长期通行证的人员进出控制区,应主动通过出入口验证识别系统,对所持证件进行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