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日常空防安全工作情况和通行证申办、受理、审批情况,以半年为周期对各申办单位进行级别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办单位实行礼遇服务(具体级别评定办法及标准见附件)。第十六条通行证申办单位(一)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通行证管理办法,明确本单位通行证管理的主责部门,并交首都机场公安分局通行证管理部门备案;(二)分管安全的领导为本单位通行证管理的第一责任6人,在通行证申办前对本单位及其合约商所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三)通行证管理主责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通行证的申办、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申办材料的初审和申办人员的安全培训;(四)通行证管理主责部门应对本单位申办人员的区域申请、门禁申请、申办理由、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准,并建立本单位通行证持有人完整的基础信息、背景资料档案,实施专项管理;(五)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申办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职责、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等信息进行核准,如实向通行证管理部门申报,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境外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应由北京外航服务公司负责出具和审核以上申报材料;(六)将本单位公章印模、负责人个人资料和签字式样及专办员个人资料报通行证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负责人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专办员人数不超过3人)。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通行证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七)组织本单位空防安全培训,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并建立培训台账记录;(八)对合约商的申办、使用情况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九)申请办理二类通行证,应明确指定专人负责《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二类通行证专用介绍信》的使用和保管工作,对本单位作废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二类通行证专用介绍信》应妥善保管,并在换领时随存根一并交回通行证管理部门。第十七条合约商应及时将本单位通行证申办、使用情况向与其签约的驻场单位备案。日常申办通行证时,驻场单位对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