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 ,或合同期内累计死亡 3 人及以上,扣减全部风险抵押金;发生一般死亡事故,每死亡 1 人扣减风险抵押金 30 %。扣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将用于改善安全条件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到期后,未发生死亡事故,安全风险抵押金退回外委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外委施工队伍退出的条件合同必须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有权无条件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一)当年发生一次死亡 3人以上(含3人)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二)全年累计死亡 2人以上(含2人)或连续 3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四)不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的。(五)泄漏甲方技术资料和生产技术秘密的。 9 (六)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第十三条外委施工单位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六)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成年工, 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严禁超时作业和疲劳作业。(七)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八)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九)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条件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十)对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