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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及外协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各一份。(其他方面的罚款按照公司规定执行)Р 第十六条---有限公司职能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协单位管理行使以下职责:Р 1.有权进入外协单位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记录,向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Р 2.发现“三违”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对应当给予经济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做出经济处罚决定;Р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改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施工人员撤离危险作业场所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Р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在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Р 第十七条外协施工单位对西王特钢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Р 第十八条安全施工职能监督管理部门包括:电气自动化部、基建科、项目部、设备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应积极履行各自的安全施工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告知外协单位办理施工手续,凡未办理施工相关手续擅自从事施工的,应追究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Р 第十九条安全施工监督检查时,西王特钢有限公司职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整改措施等形成文字记录,由监督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不签字或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由安全环保部、保卫消防处、基建科、电气自动部等部门联合报请常务副总经理批准,责令停工整顿,并向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Р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安全监察调度处、保卫消防处、电仪处、技改处、设备处、基建科以及所属厂区安全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检查中的存在问题需要移交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移交给其他有关部门,接收移交的部门应当积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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