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尾的,罚责任人100元。Р24、扒矸机、装煤机无照明;无防护网或防护网不完好,作业时绳道内有人的,罚责任人200元Р25、地面变电所未能制定突发掉电应急预案的,罚责任单位500元。Р26、矿井各项大型设备检修未制定分项安全措施的,罚责任单位500元。Р第八章运输部分Р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罚: Р1、副井上、下口操车设备与罐笼、安全门、阻车器、摇台、提升信号之间无闭锁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Р2、副井口未使用安全语音警示信号的;井口各种管理制度、安全警示牌板不齐全的;井口防寒保暖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每项罚责任单位200元。Р3、副井提升人员超载或乘罐人员擅自打开罐门(帘)的;乘罐人员在罐里打闹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Р4、副井承载超大、超长、超高、超重物件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执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Р5、井下主要交叉路口、井底车场、弯道、人员密集地点未设置预报警装置和警示标志的;关键部位的道岔未使用道岔位置指示器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Р6、主要运输大巷轨道、道岔、道岔标志、搬道器、架线、照明、管线吊挂、弯道信号、分区开关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使用非标准道岔、搬道器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Р7、非矿压等环境因素的影响,未按规定采用机械运送人员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分管矿领导300元。使用非标准乘人车接送人员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Р8、人车行驶速度超过4米/秒的,罚责任人100元。Р9、人车无固定的上下人停车场,每处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分管矿领导200元。未在停车场上、下人员,每次罚责任人100元。车未停稳而上、下车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Р10、使用架线电机车的矿井,未按规定设置分区开关的,罚责任单位300元;人员上、下车时,未切断该区段电源的,罚责任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