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处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经批准从事遗体运送的,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9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 在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及居民区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 在送葬途中丢纸钱, 在城区沿途燃放鞭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处 5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对应实行火葬而违规土葬和在城区违规治丧的,其亲属不得领取丧葬费、抚恤费及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等费用的, 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成其所在单位收回全部发放金额。对审批发放相关费用的责任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殡葬管理人员和殡仪馆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第四十条严格罚没款管理, 罚没款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款收据, 所收罚没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第四十一条殡葬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构成违法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 2014 年1月1 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 2008 年4月日颁布的《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衡政发[2008]10 号) 同时废止。二〇一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