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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38 |  大小:68KB

文档介绍
项目负责人。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条件。中标人应持招标人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资料,同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查。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合同约定的工程未验收合格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第十九条招(投)标人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应根据工期定额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施工条件,本着平均、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施工工期,不得在无保证质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费用的条件下,随意压缩工期。由于招(投)标人不适当地压缩工期,造成质量下降或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时,招(投)标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等环境保护要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同时也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应对等,并优先采用银行保函,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应不超过中标价的10%。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权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函〔2011〕6号)同时废止。附件:1.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分办法 2.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标办法 3.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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