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3.2.4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3.3分类处置3.3.1政府债券对政府债券,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3.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将按规定予以收回。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3.3.3存量或有债务(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