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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土资发[2009]548号-word资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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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意见(原件);。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受让人 1 、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 、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原件); 3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五)探矿权保留申请 1 、探矿权保留申请书( 电子报盘、原件); 2 、申请保留区域的区块范围图及申请保留范围图(原件); 3 、勘查许可证( 原件); 4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5 、可供开采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包括地质勘探报告或地质普查、详查最终报告) (原件); 6 、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报告(原件); 7 、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8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0 (六)探矿权注销申请 1 、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电子报盘、原件); 2 、勘查许可证(原件); 3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项目终止报告(原件); 4 、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5、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报告( 附勘查成果图和地理位置示意图); 6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七)地质调查备案 1 、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 电子报盘、原件);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5 、地质调查实施方案(原件); 6 、地质调查工作计划( 原件); 7 、地质调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原件); 8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八)勘查许可证遗失补领 1 、按规定在省级以上的主要报纸上公告(原件); 2 、探矿权人提出的补发证申请报告(原件) 3 、旗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意见,内容包括该探矿权无争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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