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黔府发[1998]34号)规定办法(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对2006年7月1至201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Р(一)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折算工龄、提前退休人员扣减基本养老金、中断缴费人员待遇计算等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Р(二)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其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发给。具体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增量的10%比例发给;2007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30%比例发给;2008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50%比例发给;2009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70%比例发给;2010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90%比例发给;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封顶控制,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实际计算的标准计发。Р (三)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Р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Р 第十二条 每年初省级劳动保障和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基数。Р第十三条 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按本办法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Р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Р附件一:Р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Р注:表中“退休年龄”按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认定的满周岁的年龄执行。例:50周岁零11个月退休的按5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执行。Р附件二:Р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Р Р注:2004年以前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同期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代替。Р菊 vc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