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四川省劳动 厅川劳险【1998】8号-word资料(精)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部储存额。具体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转移基金额为 1998 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 1998 年1月1日起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 11% 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2.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算。(二十一)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继承金额的计算办法办: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 2.职工退休后死亡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 (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二十二)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或其它非工薪收入者的 11% 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记载为个人缴费部分,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四、关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二十三) 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满十五年。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国家行政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职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执行,即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二十四)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缴费年限在记载个人帐户时按月计算;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二十五)《办法》实施前或实施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一律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也不计算基本养老金。以后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补缴期限和标准按当地实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