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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改革【2009】45号--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word资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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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案,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以及董事会授权其拟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第七十六条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必要时, 由董事长本人或其委托的董事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 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第七十七条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公司董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 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长应当关注董事会制度建设情况,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第七十八条根据董事会决议, 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考核合同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有关文件; 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第七十九条提名董事会秘书、提出其薪酬与考核建议, 并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及其薪酬事项。董事长负责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及人选建议, 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董事长应当关注董事会秘书的履职情况和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合理性、运作的有效性; 必要时, 董事长应当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第八十条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第八十一条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国资委、监事会及时提供信息。董事长应当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该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 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八十二条负责建立董事会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 对监事会提示和要求公司纠正的问题,负责督促、检查公司的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向监事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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