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事项。第十九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有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 (七)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九)制订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 1 名监事,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监事有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有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 (二)检查股东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7 第十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股东签字: 二0 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