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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港中心学校初中部课时岗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2元/节;婚、丧、产假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时间,超过天数未经请假的按旷工对待,经请假的按事假对待; (2 )经批准的病假, 3 天以内(含 3 天)按 8元/ 天扣除, 3 天以上每天扣除10元; ( 3)凡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者,在请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其他待遇一律不享受,病假超过六个月者只享受基本工资。经学校批准的分流、内退人员只享受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凡停薪留职人员除不享受学校福利待遇外,其基本工资按有关政策办理。 2、旷课、旷工者(含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工作、缺岗缺位者,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离岗位者,规定的早晚下班辅导不到位者),每旷课一节扣 20元,旷工一天扣 50 元,直至扣完为止,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不受此限制,另外处罚。 3、上课、自习辅导、学校召开教工大会或其他重要会议,每迟到一次扣 2 元,开会私事请假一次扣 5元,无故缺会或未经请假缺会一次扣发 10元。 4、未签到者,按每次 2元扣除。 5、坐班查到未到位者按每次 1.5 元扣除。三、几点说明: 1、凡属学校派遣工作、因公开会、上级指派学习的教职工,此期间津贴按在校时的标准发放。 2 、凡因病未到岗或正常请假(产假、婚期、丧期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或落聘下岗,或个人离岗,或内退人员,或提高学历的函授、脱产等不享受岗位津贴。 3、凡工作不负责任,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或学校交派的任务, 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扣完当月的课时、岗位津贴为止。 4、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兼课或从事第二职业者,停发课时、岗位津贴, 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5、凡严重违反师德规范、体罚、侮辱学生且造成一定影响者(如上级有关部门或政府部门介入,学生家长闹事) ,扣发当月的课时、岗位津贴,并请教育主管部门作相应的处理。 6、凡有“六害“行为且影响恶劣者,扣发当月的课时、岗位津贴。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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