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徇私舞弊。刘某为泄私愤, 以劳动监察为名进入该汽车修理厂, 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违反了劳动监察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的义务。最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31 条还规定,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刘某在进入修理厂车间后拉掉电闸致使车间停工, 严重干扰了修理厂车间的生产秩序, 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涉及到:教材第 11章 7. 2004 年5 月,某地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声称某农机制造厂存在强令工人危险作业的情况存在, 且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进入现场调查受阻后,5月 20日, 监察机构向该厂下达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该厂 10 日内提交书面答复。直到 6月5 日监察机构仍未收到该厂的任何答复。于是,6月 10日,1 名监察员身临现场, 匆忙之间忘带了证件, 于是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开始调查。经查确认该厂有违法行为, 于是当日即登记立案。经过调查, 劳动行政部门于 7月1 日制作了处罚决定书, 7月 15 日送达被处罚单位。试分析: 上述各行为中,有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考答案: 上述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1 )农机制造厂 5月 20 日收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应在 5月 30 日之前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答复,但直到 6月5 日仍未有答复,该行为不合法。(2 )一般性的监督检查需有 2 名以上的监察员进行,因此, 6月 10 日只有 1 名监察员身临现场的行为不合法。(3 )进行劳动监察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因此,该监察员的行为也不合法。(4 )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7 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本案中 7月1 日做出, 7月 15 日才送达的行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