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协查函 5 日内按照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等依次进行人工分捡。第三十二条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作为考核指标, 须达到 100% , 经总局稽查局同意延期的, 按延长后的期限进行考核。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 (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 逾期发票份数) × 100 %。第三十三条网络协查将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作为监控指标。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 当期发起委托协查发票数量× 全部考核项目× 100 %。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 当期回复受托协查发票数量× 全部考核项目× 100 %。必填考核项目在协查系统中自动设置。选票准确率= 协查结果有问题发票份数/ 收到协查结果 10 发票份数× 100 %。第三十四条总局及省级稽查局按期对《协查动态分析报告》和协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通报。第五章协查系统管理第三十五条协查系统的使用权在稽查局。稽查局需变更协查授权的, 应逐级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以下简称《变更申请》) 。市级以下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省级稽查局审批,报总局稽查局备案。省级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省级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总局稽查局审批,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总局呼叫中心处理。《变更申请》内容包括: 用户授权变更的原因, 新旧用户授权名称、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户授权变更的日期。报总局稽查局备案的资料包括市级以下稽查局的《变更申请》和省级稽查局的批复意见。第三十六条稽查局确实需要修改协查系统内数据的, 应填写《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逐级上报至总局稽查局审批。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总局呼叫中心处理。第三十七条稽查局发现协查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应在发现当日填写《报告单》,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