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被查对象,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核实违法事实。Р第三十二条稽查人员不得将案情向无关人员泄漏。在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若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不得影响案件的查处,对意见分歧较大,应逐级报请科长、局长裁定,但不得将分歧意见告知被查对象。Р第三十三条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报告应载明被查对象名称、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属时期、偷逃税手段、后果、情节、拟作出处理的依据和建议。Р《税务稽查报告》的具体制作要求,按照总局、省局稽查文书使用规定执行。Р第三十四条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稽查科在接到审理科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送达被查对象。Р第三十五条稽查科移交的所有资料,应符合《规程》要求。审理科审查后认为需要补正的,稽查科应在《限期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正并移送审理科。需要重新稽查的,稽查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稽查工作并移送资料。Р第五章审理Р第三十六条稽查审理实行分级审理。稽查局内设的审理科负责权限范围内涉税案件的审理;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市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Р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案件的标准和审理方式根据市稽查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制度》确定。Р第三十七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在15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审理意见。若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错误的,应退回稽查科重新补正。Р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初审时间内: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Р第三十八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Р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Р(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