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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实施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106KB

文档介绍
查案件的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票证及执行报告复印件报送复查办公室。Р对不能按期执行结案的案件,案件原处理机关应在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的前提下,将仍不能执行的原因和已采取的措施或部分执行结果及有关执行文书的复印件于执行期满后Р15日内报送复查办公室备案。Р第二十二条税务稽查复查案件使用的各种文书,除本办法附件中规定的外,均使用税务稽查工作相关的文书。Р第二十三条税务稽查复查案件终结后,在复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证据资料及相关文书统一送交复查办公室,整理后于结案的60日内立卷归档。Р第二十四条复查发现的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涉及违纪问题的,及时反馈给市局监察部门。Р第二十五条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通报情况,列入考核。Р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Р附:1 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表Р2 稽查案件复查计划通知书Р 3 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Р 4 复查稽查案卷交接单Р5 稽查复查案件工作台账Р 6 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底稿Р 7 稽查案件复查报告Р 8 稽查案件复查报告征求意见函Р 9 稽查案件复查结论Р10稽查案件复查延期查结审批表Р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表Р序号Р 案件名称Р计划实施复查期限Р备注Р分管局长意见Р 年月日Р单位公章Р 年月日Р注:本表一式两份,报市局复查办公室一份,留存一份。Р抚顺市国家税务局Р稽查案件复查计划通知书Р 抚国税复查计(200 )第号Р : 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第六条及《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局年已查结的Р 的稽查案件进行复查,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供本案案卷及有关资料。Р Р (公章)Р 年月日Р案件原处理单位签收人:Р签收时间: 年月日Р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复查办公室、案件原处理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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