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Р挪用公款罪Р1Р一、含义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Р2Р二、特征Р(一)特殊主体?1、国家工作人员?2、通常是公款的保管者和使用者?3、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Р3Р(二)复杂客体Р1、公务行为的廉洁性?2、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使用权Р4Р公款:Р国有款项?委派的情况下,非国有款项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公款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金融票证?挪用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也可构成本罪?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Р5Р(三)主观方面Р1、故意?2、有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目的?3、挪用公款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本人认识用途与公款实际用途不一致,以本人认识用途为准Р6Р(四)客观方面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利用主管或保管公款的便利条件?2、挪用?★无权动用而擅自挪作私用?★有权动用但私自挪作私用Р7Р3、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Р8Р4、用途?(1)用于非法活动(法条中没有数额的限制,实务中起刑点为5千—1万元)?(2)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1万—3万元)?(3)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1万—3万),超过3个月未还的Р9Р三、认定Р(一)挪用公款数额的累计计算?1、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数额累计计算?2、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计算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