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挪用公款罪一、含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行为。二、特征(一)特殊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 2、通常是公款的保管者和使用者 3、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二)复杂客体 1、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使用权公款: ?国有款项?委派的情况下,非国有款项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公款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金融票证?挪用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也可构成本罪?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三)主观方面 1、故意 2、有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目的 3、挪用公款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本人认识用途与公款实际用途不一致,以本人认识用途为准(四)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利用主管或保管公款的便利条件 2、挪用★无权动用而擅自挪作私用★有权动用但私自挪作私用 3、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4、用途(1)用于非法活动(法条中没有数额的限制,实务中起刑点为 5千—1万元) (2)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1 万—3万元) (3)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 1万—3 万),超过 3个月未还的三、认定(一)挪用公款数额的累计计算 1、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数额累计计算 2、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