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 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 (1) 国有财产; (2)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二)客观特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其次,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已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采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 183 条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 394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 以贪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