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第十九条对所有项目验收均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二种方式。第二十条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半月完成, 半月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 项目实施单位(组) 须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2. 项目组,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3.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 4.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一个月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 样机、样品等): 1. 1. 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2.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3.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5. 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6.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7.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 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9. 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10. 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 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 80% ; 2.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 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二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第二十三条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 15 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第二十四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技术部、综管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公司立项的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其中项目合同文本及其重要附件、项目验收报告等文档须长期保存。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