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地理信息工程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所报项目进行评审、质询。评审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 得票超过到会评委的二分之一以上的项目方可获奖。第十六条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各等级奖项候选项目后,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批准。第五章公示和异议第十七条被评为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的项目,由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天。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十八条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九条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秘书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向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评审委员会通报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形成决定。第二十条异议自评奖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最终评奖结果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批准。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一条荣获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的项目,由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向获奖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颁发奖牌和证书。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对其申报参评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评选资格,收回奖牌和证书, 并给予通报批评,且 3年内禁止参加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的评选。第二十三条参加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评委及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违纪者 5年内不得参加评奖工作,影响评选结果公正的应重新组织评选。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5 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