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麻醉科有疼痛诊疗, ICU 、手术室外麻醉、医学院教学等工作需在上述人员配备基础上另酌情增加麻醉科医师的配备名额。四、在任何地点, 任何时间, 对任何病人实施任何麻醉( 包括各种神经阻滞)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有一位正在接受培训或受训结束的麻醉医师(士)或麻醉护士始终在麻醉地点监测并记录病人的基本生命功能,有一位责任麻醉医师对该病人负责。一位责任麻醉医师一般同时最多负责 3 个病人的麻醉,急诊夜班时不得超过 4 个病人。 2、必须监测脉搏氧饱和度、心电图和动脉血压; 3、手术室内每一个手术间必须有麻醉机,手术室外麻醉每一个病人旁必须有麻醉机或简易呼吸器。必须具备能通过面罩和气管插管给高流量氧气, 并实施人工通气的条件。 4、必须有心肺复苏的条件(包括人员、仪器、用具和药品)。 5、所有病人的手术或检查结束后,必须要在手术室、或麻醉苏醒室、或 ICU 观察至病人基本生命功能正常或恢复到术前水平,确认无残留麻醉危险后方能将病人送回病房交予其他科室的医护人员管理。五、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在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接受训练期间应对其受训进行严格的量化考核,训练结束后颁发进修医师量化考核证明和三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合格证书,以及心肺复苏合格证书。上述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留档保存 30年, 一份由本人保存, 以备受训医师今后被确认是否有资格担任责任麻醉医师的资质审查。每位医师必须记录并保存自己在上级医师带教下完成的 1-7 岁小儿, 1 岁以下小儿,心脏手术麻醉,胸科手术麻醉、产科手术麻醉和老年人麻醉的亚专科麻醉培训登记表。六、上规定从 2010 年医学院毕业生开始执行。从 2012 年 1月 1 日起,不具备上述责任麻醉医师标准的人员无权单独和/ 或指导受训麻醉医师(士) 和麻醉护士实施麻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