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对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妨害工会依法参加事件调查处理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如何处理? 主要是行政处理。 1、《工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国有企业、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集体企业、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如果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工会法的规定,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 除了按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并报告上一级工会。”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加以撤销。3、《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 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 应当及时研究, 给予答复。”违反这一规定, 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