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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一)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 子女数增加( 包括依法再生育、违法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 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三)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四) 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七、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2 年4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二)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 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 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三) 离婚的, 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 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四)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 由本人自述、3 名以上村民证明, 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 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五)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 5 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 做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六) 缺失生育证件且审批资料查找不全的, 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七)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对于三峡移民, 主要根据现场调查、现有证件和本人自述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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