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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word资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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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 》有关规定: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限制生两个孩子。对确有某些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夫妇, 需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生产队社员民主评议, 由公社一级组织按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 可有计划地安排生第二个孩子。但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个孩子。农村安排二胎的具体条件, 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指标和当地实际情况做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浙政〔 1984 〕 38 号)有关规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本人有生育要求的,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1 、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的; 2、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0 3 、婚后五年不孕,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4 、烈士的独生子女; 5、夫妻一方从事采矿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 只生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6、夫妻双方均系归侨或台湾、港澳同胞, 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7、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子女, 另一方在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另一方再婚前有两上孩子已丧偶的; 8 、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9 、夫妻一方两代及两代以上均系独生子女的; 10 、兄弟二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的; 11 、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12 、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13 、从事海洋捕捞的渔民,只生一个女孩的。居住偏僻山区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农民,本人有生育要求的, 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这一条规定, 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逐步实行。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安排生育二胎的对象, 需经本人申请, 群众评议, 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方可安排生育。除符合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条件的对象外, 其余安排二胎生育时间均应间隔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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