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合作奖奖金为5000元。丰收奖奖金应按项目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发放。Р第八章 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Р第二十一条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异议提出时间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Р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Р第二十二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内容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Р第二十三条异议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农业局(农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Р(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市农业局(农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派人调查核实情况;Р(二)市农业局(农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视情况,初步处理意见可征求异议双方意见;Р(三)市农业局(农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将处理结果报省奖励办公室;Р(四)省奖励办公室审核有关材料或进一步组织调查核实后,形成处理意见。Р第二十四条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认真调查核实,仍不能做出结论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20个工作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以后可重新申报。Р第二十五条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省奖励办公室将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有关人员两年内不得申报丰收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