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广受瞩目。完善胎儿利益的私法保护是世界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要周延的保护胎儿的利益,必须立足我国立法现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赋予胎儿生命健康权,对我国来讲,是一次大刀阔斧的改革,是一次严峻的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必定会遇到新旧理念的冲突,面临国内外各界的强大压力。司法工作者应该坚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回顾历史、展望未来、砥砺意志,加强胎儿利益私法保护体系的建设,理论联系实际,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又不脱离实际,以求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参考文献: [1]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周平.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J]. 律师世界,2000 [3] 兰仁迅: “胎儿在民法中的地位”,华侨大学学报,2000 .(3) [4] 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杨立新: “胎儿受到侵害是否有权索赔”,正义周刊, 2002 .(3) [6] 胡宇鹏.伤害胎儿是侵犯生育权的行为[J]. 法学,2002,(3). [7] 奚玲.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J].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2 ,(3). [8] 刘传山. 论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2). 9 [9] 付翠英.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N]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10] 李阳春,李智良.论胎儿利益的总括保护主义[J]. 当代法学,2003,(10) [11] 罗时贵,唐青林.论民法对胎儿的保护[J]. 南昌高专学报,2003 ,(1). [12] 王利明,关于胎儿利益私法保护的探究(一)[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13] 刘红斌. 试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立法例的选择[J] .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